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根据《广东白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》,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毕业的学生,在取得毕业证书前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学士学位。
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:
(一)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纪守法。
(二)完成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全部课程(含实践环节)的学习,成绩合格且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;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及格;学士学位论文(设计)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。
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
(一)未达到第二条任一款条件者;
(二)考试课程有四门及以上补考者;
(三)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。
第四条 学士学位审核程序为: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,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,根据评定通过的名单授予学士学位。